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后丧失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后对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11月25日,法释〔2015〕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二、《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需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如果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效力是否受到影响?
答:人身保险合同期限较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可能在合同存续期间发生变化,从而使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丧失了保险利益,此时保险合同效力是否受到影响,实务中存在不同认识。最为典型的情况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另一方投保人身险,后双方离婚,此时保险合同效力是否受到影响。针对该问题,《保险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因投保人在合同存续期间丧失保险利益受到影响,理由在于:一是《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仅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需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并没有要求整个合同存续期间都有保险利益;二是投保人在合同存续期间丧失保险利益,不会增加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不应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三是维护保险合同的效力更符合投保人的真实意愿,有利于鼓励交易;四是被保险人保护问题可通过其他制度来解决。
——《妥善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载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