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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盲目滥用公告送达

来源:魏广存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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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68.

人民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应鼓励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送达。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更方便、更快捷的方式送达……

69.

人民法院只有在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坚决杜绝随意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错误做法,充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10月9日,法办〔2011〕442号)

要规范送达方式,避免未穷尽其他法定送达手段时,盲目采用公告送达,导致当事人难以知晓的情形发生。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材料》(2011年6月23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4~15页。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应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杜绝随意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错误做法,充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便、快捷的方式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诉讼中的送达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前沿》(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387~390页。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时候,才能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在这个问题上,首先,要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有关公告送达适用条件的规定,未穷尽其他送达手段,不得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其次,在婚姻等类型案件中,必须慎用公告送达,坚决排除少数当事人利用公告送达制度恶意离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再次,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送达的质量和效率,最大限度解决送达难以及由此导致的诉讼拖延问题。最后,对少数恶意回避送达的当事人,我们也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引导其理性对待诉讼。在送达问题上,我们要多做一些工作,虽然会给工作带来一定不便,但却可以给案件的妥善处理带来好处,也可以有效提升民事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杜万华:《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2011年6月24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30~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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