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广存律师

魏广存

律师
服务地区:-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受贿的认定

来源:魏广存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7
人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十一、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法发〔2008〕33号)

(五)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共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11月13日,法发〔2003〕167号)


以上内容由魏广存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魏广存律师咨询。
魏广存律师
魏广存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38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济宁市高新区英萃路149号英特力科技园1号楼五层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魏广存
  • 执业律所: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37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
  • 地  址:
    济宁市高新区英萃路149号英特力科技园1号楼五层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