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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

来源:魏广存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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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记者:现实中,不少地方村民会议在作出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征地补偿和集体利益分配决定时,强行剥夺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对出嫁、招婿、离婚、丧偶妇女及其子女作出歧视性规定,侵犯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很多妇女四处上访,此类案件不同程度存在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能否针对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

杜万华:目前,侵犯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尤其是土地权益的成因非常复杂,既有法律法规过于原则的问题,又有政策执行问题,既有土地资源不足问题,更有观念意识问题。农村妇女特别是失地妇女是一个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是人民法院涉农案件审判工作的重点内容。

从法律的角度看,产生上述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明确规定。该问题涉及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是立法权问题。目前,我们正积极推动立法解决这一问题,希望能推动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放在正在起草的民法典总则中予以解决。据了解,目前对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分歧较大。我个人的看法,要考虑中国的传统,从根据共同生产生活需要结成的共同体的角度来确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可以因为婚姻、出生取得成员资格,同时对外出经商、当兵、读书、服刑等情况应有所保留。由于目前尚无明确结果,基层法院对受理此类案件有畏难情绪,因此,你提到的立案难等问题确实在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为此,我们也加大了监督指导力度,2009年,我院专门出台的《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在审理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实行差别对待,侵害当事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中,要依法充分保护农村集体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我相信,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推进,农村妇女维护合法权益求告无门的问题应该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缓解。最高人民法院也将继续加大调研力度,加大对农村妇女的权益保护力度,争取适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政策。

——王春霞、罗书臻:《家事审判改革为相关立法提供实践依据——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3月3日;另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04页。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关于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本村妇女嫁到外村,在外村未分到土地,而本村依据该村的村规民约收回土地,妇女起诉本村村委会,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应当如何处理呢?

关于外嫁女的土地使用权问题,确实是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处理的一个问题。该案中,在本村分配土地时,该妇女尚未出嫁,故在计算进行分配的土地的面积时,她也被算入基数之中。如上所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主体是农户而非个人,严格地按照法律来讲,妇女嫁到外村后就成为夫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成为其丈夫所在农户的成员。因此,对于其夫家原来所分的土地,该妇女享有权益,同时本村是不能将其原承包土地收回的。因为,按照我国的土地政策,农村集体土地一旦交由农户承包之后,“生不添地,死不减地”,所以该案中本村将外嫁女的土地收回是错误的。但是该妇女已经出嫁,没有起诉该村村委会的权利,故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可以不予受理。

我们目前正在与全国妇联沟通,准备就该问题出台一个司法解释,对妇女出嫁后在夫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予以明确认定。

——杜万华:《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4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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