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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

来源:魏广存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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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问题。

2013年执行工作指导第2辑《疑难问题答复》栏目,我局曾就该问题形成过意见。我们认为,对此应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执行依据明确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除能执行债务人的个人财产外,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配偶对于执行共同财产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救济。第二种情况,执行依据未明确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如果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不能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可以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包括已离婚的原配偶)的个人财产。配偶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救济。这样处理,兼顾了实体法的规定及审执分离原则,是目前法律框架下较为妥当的安排。我局最近办理的案件,再次明确了这一规则。对于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判决未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在执行程序中不予追加另一方为当事人,而是直接执行共同财产与另一方的财产,给另一方留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机会。

——刘贵祥:《在全国法院执行工作经验交流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2016年1月9日),载江必新、刘贵祥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执行工作指导》总第56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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