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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

来源:魏广存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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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百八十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第三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6.

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再审改变原审结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法定再审事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以及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4月21日,法〔2011〕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要准确把握可以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调解书,以及再审改变原审结果的民事判决、调解书,认为有法定再审事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予受理。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异议作出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以及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予受理。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予受理。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案件以及再审维持原判的案件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处理。同时,要注意审申请再审的裁判是否生效,是否案件尚在诉讼程序中或者原审裁判已被再审撤销,必要时应当向原审法院核实。

——郑学林:《在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载苏泽林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立案工作指导》(总第2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9~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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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魏广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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