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广存律师

魏广存

律师
服务地区:-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出不变更受益人的承诺

来源:魏广存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7
人浏览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出不变更受益人的承诺,如无充分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受益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11月25日,法释〔2015〕21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某些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作出了不变更受益人的承诺,具体方法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投保单的指定受益人栏目内指定某人为受益人,并且在该栏目内书写出了“终生不得变更受益人”的文字。基于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当事人作出的上述声明或承诺应当对其具有约束力,作出上述承诺者如果没有充分而正当的理由,不得行使其已经明示放弃的权利。

对此问题应当结合个案的不同情形作出具体分析:一方面,应当强调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指定受益人这一民事行为的诚实信用,受益人很可能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赋予其保险金请求权并且承诺不作变更这一基本事实安排自己的生活支出,在此过程中如果允许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擅自变更承诺,取消已经赋予受益人的受益权,将有可能造成受益人的生活不便甚至使其陷于困境。因此,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承诺不变更受益人,即不应当允许其轻易变更受益人。另一方面,对上述问题的把握不宜过于僵化,如果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甚至出现了如果不变更受益人将使被保险人处于危险境地的特殊情形,即应当允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情势变更为由撤销曾经作出的不变更受益人承诺。例如,甲在与乙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并且订立了人身保险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甲指定乙为受益人并且作出了不得变更受益人的承诺。此后,乙长期对甲施以家庭暴力,二人为此离婚。在此情形下,如果不允许甲变更受益人,对于甲而言即过于不公平,应当允许其变更受益人。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79~280页。


以上内容由魏广存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魏广存律师咨询。
魏广存律师
魏广存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38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济宁市高新区英萃路149号英特力科技园1号楼五层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魏广存
  • 执业律所: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37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
  • 地  址:
    济宁市高新区英萃路149号英特力科技园1号楼五层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