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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时,人民法院不宜判决分割使用权

来源:魏广存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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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按份共有的不动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物权法》第100条确定的原则予以处理。分割时,要考虑房屋是否具有构造上、使用上和登记上的独立性。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对于不符合产权分割标准的不动产,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不能在保持按份共有的前提下,对不动产各部位的使用权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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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魏广存
  • 执业律所: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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