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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亲属代婚姻当事人到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婚姻是否有效

来源:魏广存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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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问题:某法院在审理一起婚姻纠纷案件中查明:2001年原、被告自愿结婚,并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由于未达法定婚龄,由原告父亲到婚姻登记机关帮其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并共同生活至今。2004年双方发生纠纷,于2005年8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对上述婚姻是否有效,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其中有“应当”的词语,属于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应当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1)原、被告系自愿结婚,现在已达法定婚龄,又共同生活四年,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2)婚姻关系是特殊的人身关系,原、被告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只是程序上存在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实体(婚姻)无效。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来信中所述案件原、被告双方未达法定婚龄时即在形式上已经领取了由婚姻登记管理部门为其颁发的结婚证书。现当事人诉讼至法院时均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属于《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均已经消失,故双方之间的关系不能认定为无效婚姻。鉴于双方婚姻登记手续系由他人代为办理,违反《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关于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办理结婚登记的有关规定,故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此宗结婚登记过程中,审查不严,行为存在瑕疵。可告知当事人通过由负责办理婚姻登记的管理部门先行解决该登记行为的效力问题。

——《人民司法》2006年第3期(总第5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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