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务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的诉讼主体
来源:魏广存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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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
第十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法释〔20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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