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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伤赔偿与雇员赔偿的实践应用

来源:魏广存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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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魏广存律师 

关键词:工伤赔偿、雇员赔偿、实践应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工作机会的增多,人们在工作中的人身伤害案件也时常发生;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案件也越来越多。由于工作的类型不同,维权的程序不同,耗费精力不同,维权的结果也差异很大,还有的人走了不少弯路。其实工伤赔偿与雇员赔偿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时还可混合应用,我们如何为受伤者实现利益最大化,这是我们办案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我们先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2008525刘某受雇于许某、韩某为孙某盖房时,因架板脱落,从高空摔下,身体多处损伤……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41781.19元。法院认为,被告许某、韩某及其带领的建筑队无相应的资质即承包建房工程,且在施工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原告在建房过程中摔伤致残,被告许某、韩某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明知没有安全防范措施而予施工且不注意安全,致使自己摔伤致残,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减轻赔偿责任人的部分民事责任。判决原告刘某的医疗费人民币49552元、误工费人民币1591.35元、护理费人民币67692元、交通费人民币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9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69045.8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实际赔偿数额为人民币53001元,共计人民币241781.19元,由被告许某、韩某赔偿人民币120890.60元。本案原告由于过错承担了50%的责任。

案例二:张*想改造住房,请高**粉刷外墙,双方合同定价为38元每平方米。后高**发现工程量较大,就请曾长期合作建房的杨*来帮忙。工钱为70元每天,但未签订合同。后杨磊因脚手架断裂从脚手架上摔下,严重受伤。问该案例中当事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又应承担何种责任呢? 法院判决张*与高**之间是承揽关系,高**与杨*之间是雇佣关系。由高**承担赔偿责任,张*不承担责任。

案例三:张*以每夜60元的价格雇佣李四为其开出租车,双方合作多年。某日,李四脚部受伤,未告知张磊,仍继续驾车营业,后因刹车不及时发生交通事故。李四本人受伤且车辆损坏严重。问该案例中当事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又应承担何种责任呢?法院判决张*和李四之间是典型的雇佣关系。张*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李四脚部受伤,对驾驶车辆有所影响,应认定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案例四、20107月袁某通过招聘进入某公司到煤矿工作,20117291520左右,袁某在工作过程中被砸伤,伤后随到医院治疗,诊断为:外伤性颈3.4 5.6间盘突出症,脊髓压迫症。2011913袁某被济宁市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249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袁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柒级。袁某受伤前每月平均工资为4542.51元,受伤后公司每月只发1200元工资,20124月后停发,公司未按袁某实际工资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导致袁某的工伤待遇降低。现要求公司支付因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差额30082.59元,补发20125月和6月的工资9085.02元,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7991.24元。经劳动仲裁调解,公司支付袁某150000元。

案例五、19761月毛某到某公司工作,1993年元月6日下午5时许,毛某在工作过程中由于设备出了故障,造成申请人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严重压伤,伤后医院对其四指进行了截肢,19991028袁某被济宁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2012915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毛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柒级。毛某20049月之后因个人原因不在公司提供实体劳动,毛某受伤前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至今未给工伤待遇,拖欠18个月工资,2004至今的生活费未发,社会保险未按时缴纳。现要求1、确认19761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3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40700元。3、补发18个月的工资19800元。4、补发20043月至今的生活费80850元。5、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3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91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6020元。仲裁委裁决1、确认双方19761月至201212月存在劳动关系;2、公司支付袁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700元;3、公司支付袁某拖欠的工资6845元;4、公司支付袁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755元;5、公司支付袁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2700元。

案例六:20071月,某乡一中聘用张某,负责学校的安全保卫,200710月,张某在工作中受伤,11月张某伤好后又回到工作岗位,20086月该校与某镇一中合并为某镇初级中学。两校合并后,学校安排张某与其工作人员一起护校,双方口头约定张某看管到不需看管时,报酬每月270元。学校一直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200895,学校认为原乡一中不再需要看管,遂通知张某停止上班。后张某申请工伤认定,被驳回。申请劳动仲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20104月张某向县法院起诉,法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规定,200811,事业单位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招用工勤人员并与被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200711至年底,学校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且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未依法建立劳动关系,而成立雇佣关系。200811日后,双方之间的关系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法院判决双方于200811200895存在劳动关系,各项劳动权益得到支持,200711至年底成立雇佣关系,工资差额等权益不予支持,受伤属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起诉。

二、工伤赔偿与雇员赔偿存在以下区别。

1、概念不同。工伤是指劳动者因工作、执行职务行为或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活动,受到的伤、残、亡或患职业疾病。雇员人身损害是指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它劳务中自己的人身受到损害。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受伤,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受伤。

2、程序不同。工伤赔偿实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不服仲裁裁决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雇员人身损害赔偿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3、时间不同,工伤赔偿一般耗费时间较长。工伤赔偿先工伤认定,对工伤认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认定工伤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最后申请劳动仲裁工伤待遇。

4、两者在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上有很大不同,工伤赔偿数额一般较高。工伤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至六级伤残为伤残津贴、死亡的为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雇员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工伤赔偿不区分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工伤赔偿数额与雇员城镇户口赔偿相差不大,雇员人身损害赔偿区分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受伤者是农村户口且构成伤残的,两种赔偿方式数额相差较大。

5、伤者过错对赔偿影响不同。工伤不区分过错全部赔偿损失,雇员人身损害赔偿区分过错,雇员有过错,雇主赔偿部分损失。

6、构成条件不同。工伤事故责任的构成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包括法定的劳动关系和事实的劳动关系,而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存在雇佣关系。区分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是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7、法律依据不同。工伤事故责任是由劳动法强制性调整,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来处理,具体的依据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章的规定。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由《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来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做了的规定。

8、赔偿主体不同。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主要由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自行支付费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伤害程度鉴定部门不同。工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障碍程度鉴定,雇员受伤由司法鉴定所确定伤残等级。

三、实践应用。

我们在办理案件中,先看是不是工伤,如果已进行工伤认定程序认定为工伤,我们就要按工伤赔偿程序进行办理案件;如果是城镇居民还没认定工伤,双方又没签劳动合同,比如建筑工人摔伤等情况,可直接向法院起诉雇员人身损害赔偿,因为工伤赔偿数额与雇员城镇户口赔偿数额相差不大,我们节省了时间与精力,如要走工伤程序,先要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服,可向法院起诉,对判决不服还可上诉等,判决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才能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利用法律程序就可能拖上一两年;如果是农村户口,且伤的比较重,也符合工伤的条件,就可以考虑走工伤程序,因为这样受伤者得到的赔偿数额比较大,多耗费一些精力也是值得的;如果是农村户口,伤的也比较轻,双方也没签订劳动合同,就要考虑按雇员受伤直接向法院起诉,这样耗费的精力要少一些,与赔偿损失数额相比较是值得的。企业职工受伤一般走工伤赔偿程序,不固定的建筑工受伤一般走雇员人身损害程序。在办理这样的案件中,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律与国情相结合,判决与和解相结合,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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