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广存律师

魏广存

律师
服务地区:-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代理词

来源:魏广存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27
人浏览
 

   

尊敬的审判员: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李某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李某诉郑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李某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针对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在判决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原告的补课费用,被告应赔偿。

2012325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员检查证明书写明原告出院后需要休息,济宁金盾司法鉴定所201257日作出的司法鉴定证实原告出院后需要休息6个月,原告因休息耽误课程,就要聘请家教补课。原告的补课期间包括住院期间93天及出院后183天,合计276天,按每天补课费用30天计算,补课费用合计8280元。原告因耽误课程聘请家教所花补课费用实际超过8280

二、原告的营养费被告应赔偿。

2012325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员检查证明书写明原告出院后需要加强营养。原告年龄仅10岁,因被撞受伤,饮食受到严重影响,要求营养费合情合理。济宁金盾司法鉴定所201257日作出的司法鉴定证实原告出院后2个月内需要适当补充营养。原告的营养期包括住院期间93天及出院后60天,合计153天,按每天营养费20元计算,营养费为3060元。

三、原告的陪护费用被告应赔偿。

原告住院期间父母在医院陪护。2012325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员检查证明书写明原告住院治疗93天,陪护两人。201249济宁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职工李母月工资2600元,在女儿李某住院期间做陪人,工资停发。2012322日某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原告父亲年收入31000元。两人在原告住院期间的陪护费用为15958元。济宁金盾司法鉴定所201257日作出的司法鉴定证实原告出院后的休息期限为6个月,3个月内需设置他人陪护。2012325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员检查证明书写明原告出院后需要休息叁个月,需陪护壹人。201249济宁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职工李母月工资2600元,在女儿李某出院后做陪人,工资停发。原告出院后的陪护费用为7800元。

四、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赔偿。

原告的户口本证实原告的出生地在金乡县金兴南路,自2001911日至2004515日在城镇居住,是城镇居民。原告的父亲2004515日与济宁凌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交房款收据、办理房产证时交税费凭证、原告父亲户口本和身份证,证实原告的父亲所购房屋及自2004年至今住在该房屋。2012515日济宁市高新区柳行镇凌云居民委员会所开证明证实原告自2004515日随父母居住,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为济宁高新区菱花路凌云东区。2012516日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所开学生证明证实原告自小学一年级至五年级均在该小学就读,自201112月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休息至今。

五、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被告撞伤原告致原告左胫骨骨折,住院93天,出院后整天在家,坐轮椅怕别人嘲笑,不愿出门,精神压力极大,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原告经常头疼、做恶梦,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生命健康是不能以金钱恒量的,但至少可以部分减轻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及《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请求法庭支持原告该项诉讼请求。

六、原告的三期鉴定应支持,因鉴定结论与医院的休息证明、陪护证明、营养证明相吻合,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相矛盾。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支持。

代理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魏广存    律师

2012518

以上内容由魏广存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魏广存律师咨询。
魏广存律师
魏广存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38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济宁市高新区英萃路149号英特力科技园1号楼五层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魏广存
  • 执业律所: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37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
  • 地  址:
    济宁市高新区英萃路149号英特力科技园1号楼五层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