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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变更抚养关系代理词

来源:魏广存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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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员: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刘某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李某诉刘某抚养关系纠纷案诉讼活动,通过庭审活动,我针对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在判决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原告所述不实,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事实并不存在,理由也不成立。

本案通过庭审查明:因原告有外遇自愿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孩子才归被告抚养的。由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及民事调解书允分证实了这一点。

原被告双方离婚后,原告无任何正当理由多次向被告索要钱财。原告向被告所发短信内容及原告2010318写的以后不再向被告要钱的保证声明允分证实了这一点。

离婚后,原告为向被告索要钱财,以探望孩子为借口将孩子接走,不再让被告见到孩子,以孩子为要挟,让被告在精神上倍受煎熬。原告的行为严重地侵害了被告对孩子的抚养权。

二、原告的所作所为严重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且不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被告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条件,孩子随被告生活多年,孩子只有由被告抚养,随被告一块生活,才能使孩子有一个较好的生活环境并能得到良好的教育。

三、原告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原告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法院根据双方意愿确定孩子的抚养权由被告行使后,仅三个月时间原告就要求变更抚养权,无任何正当理由。恳请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正义及法律的尊严。

代理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魏广存律师

20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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