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鸿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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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擅长:刑事案件

“先行支付”可解燃眉之急

来源:张鸿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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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支付”可解燃眉之急

 作者:张鸿鹏

单位: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案例

张某,女,某餐饮公司面点工,20103月的一天工作期间,张某在操作轧面机是左手手指被严重挤伤,随即被单位送到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单位仅支付过部分医疗费,然后便不再问津。面对高额的住院费、医药费、二次手术费等,张某及家属在多次向单位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又通过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仲裁、民事诉讼,历时一年多,张某仍未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评析

职工因工负伤,被单位送到医院后便无人问津,面对高额医疗费用和复杂的维权程序,受害职工和其近亲属只有无奈。——这大概是工伤保险纠纷常见的案例吧。《社会保险法》以保障职工充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目的,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为保证制度的顺利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于201171日与《社会保险法》同步实施。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未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为保障先行支付制度的顺利实施,《暂行办法》进一步对先行支付制度具体情形和程序做出具体规定。《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暂行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具体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程序。第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七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案例中张某或者其家属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持工伤认定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现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为充分保证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相关条文还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从此,职工在疾病、工伤情况下可依法申请相应的医疗保险基金或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是公民真正享受发展成果,推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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