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鸿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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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擅长:刑事案件

多角度保障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来源:张鸿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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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角度保障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作者:张鸿鹏

单位: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为保障《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简称《规定》)等规范性文件,201171日与《社会保险法》同步实施。《社会保险法》和《办法》、《规定》从多角度具体规范了职工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权利。

2010年,衡水市某县50多名职工因企业长期拖欠各项社会保险请求企业足额补缴。为此,职工多次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要求提供企业拖欠其社会保险的时间、计算基数、补缴数额等信息,均遭拒绝。

社会保险的计算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通常情况下只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能完成。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常常拒绝向职工个人提供社会保险信息。

针对上述情况,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根据上述规定,《社会保险法》和《办法》、《规定》做了如下具体规定:

一、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该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否则,根据《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履行告知义务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同时,《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发送个人权益记录”。根据上述规定,定期履行告知义务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定职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应当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职工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免费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利记录的,被委托人须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我们相信随着《社会保险法》和相关制度的实施,职工个人将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得个人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充分维护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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