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进可攻、退可守”
来源:张鸿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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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进可攻、退可守”
作者:张鸿鹏
单位: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相关政策明确规定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社会保险法》以及与其同步实施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简称《规定》)针对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劳动者提供多种途径供劳动者选择,确保“进可攻、退可守”。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职工,可选择如下途径,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一、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或者根据《规定》第二条延长缴费仍不足十五年的职工,可以选择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或者根据《规定》第二条延长缴费仍不足十五年的职工,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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