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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生物公司与林某投资款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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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时间:2024-04-24.作者:朱亮亮律师

江苏无锡市滨湖区法院

江苏南京生物公司与林某投资款纠纷一案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律师和当事人多次沟通,利用管辖和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厘清诉讼策略,逼迫对方调解结案。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份左右,江苏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林某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收取投资款5万元,保证到期连本带收益归还林某十万元,期限约为6个月,林某将该5万元投资款转入,公司指定账号。事后林某向案外人梁某账号转入5万元。由于公司项目没有落地运行成功,林某索要投资款和收益未果,多次向南京江宁区法院和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诉前阶段,公司委托我们。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该承诺书应当为无效,名为保本收益,其实质为民间接待。当时事发地,即合同履行地,原、被告均不在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我们律师提出:

1、承诺无效。

2公司不记得承诺书指定账号和签章是公司的,我们不认可承诺书内容得以履行

3管辖权,提出,拖延时间

为此,我们向滨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法院收悉后,推迟即将开庭质证的程序。积极与主办法官沟通我们的调解意愿。

【裁判结果】确定延后的质证时间,在对方律师和对方当事人到场情况下,达成调解,只给予5万元本金。无需支付收益。分三个月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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