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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家庭口角过失致人死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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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刑事辩护-刑事辩护.时间:2024-03-01.作者:朱亮亮律师

南京市江宁区家庭口角过失致人死亡案


【成功法要】 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与检察院检察官当庭提前沟通,不爆发冲突矛盾,及时提供谅解书和检察院缺失的从轻证据和变点,暗示案件性质非单一简单,为“过失致死被告人”,争取缓刑。

【基本案情】 20238月份,被告人***在南京江宁一处工地,晚上11点左右与丈夫发生口角,丈夫醉酒后将一把水果刀带到隔壁工棚,说着胡言乱语,要求被告人将其抹掉,他就解脱了,刀我带来了。被告人先从床上起来,抢到刀,往前送了一下,中丈夫左胸,双方抢刀,被告人***抢下刀扔床下,找工友和120救助丈夫。抢救无果死亡。公安接到工地项目负责人报警,去被告人丈夫住址安徽滁州带回被告人。

【我们对本案的成功之处】 我们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前几天接到其亲属咨询,后亲属来我们所,我们说明故意伤害致死是十年以上的刑期,而过失致人死亡是七年以下,较轻的,应当三年以下的。被告人儿子和其侄子,公安时候定的故意伤害致死,检察院不确定,没有联系其儿子。我们律师观点,尽快见到其本人问清楚。三年以下,还是七年以下,或者是意外事件,无罪。看当时案情。我们当天上午接受委托,下午去会见。

被告人当初不愿意会见怕家里花钱(她们同关的律师费,约100000元),还说看守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我们律师,说家属收取的钱,你拒绝会见不退还的,还有和看守沟通,下次再去。和家属电话说明情况,未离开南京是看守所,被告人同意会见,我们律师会见。了解大概情况,检察院定的过失致死,量刑建议是三年,并说让援助律师上庭就说些好话。我们律师说如果检察院量刑建议书是三年,并缓刑。我们律师工作很轻伤,辩护意见就是检察院检察官不好说的。帮她说。

会见后,我们律师阅卷。刀伤人一情节,没有视频监控,仅被告人供述。还有公安第一次询问,通知到麒麟门派出所,是否构成最高院自首和立功解释的自首情节,在一般盘问过程中主动交代。这比较困难,但我们律师不提,就违背有利于被告的解释,将留下遗憾,也对不起被告人和其亲属,提出如不被采纳,可能激化检察官情绪,加重处罚。我们律师建议,由律师提出,被告人还是主动认罪认罚。对过失致人死亡定性,我们律师认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定性问题不大。至于当时,双方具体情况难以查明,也可能是转身过程中,不小心刺到。那就是意外事件。但被告人笔录供述,没有这种辩词,我们律师尊重以前供述。

2023年12月开庭,开庭前我们律师要求被告人亲属儿子,找他父亲的兄弟姐妹出具谅解书,这样争取缓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没有建议缓刑。开庭前,当庭我们律师和法官,检察官提前沟通,有利于被告人的“自首”观点和被害人所有家属的书面谅解书。江南区人民法院法官审判经验丰富。检察官也同意提出。

最终,自首情节,检察官和法官没有认定,检察官也没有当庭提起缓刑建议(开庭前和法官沟通,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其他获得受害人谅解),我们认为系初犯、家庭成员之间,被告人醉酒带刀进隔壁工棚(这种行为本身我们律师或正常法律人和一般人,已经可以初步印象,这行为构成对被告人身体、甚至是生命的威胁)这些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词。被法院采纳

 

【裁判结果】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过失致人死亡罪三年,缓刑四年。

律师感悟:现实社会中,尽量少饮酒,不要醉酒驾车或携带威胁工具,夫妻房间内不要放置道具等尖锐物品。

对于自首,我们律师个人及一些刑法学者观点,被确定的在逃犯,主动去自首,可以认定自首,而在公安发出询问通知,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主动去接受询问,交代犯罪事实,不认定自首,值得商榷。在事发前,不论被告人或嫌疑人不想案被揭露的侥幸心里或行为,但在公安确实没有完全确定犯罪人的情况下,我们律师认为,根据具体犯罪情节、交代情况,犯罪人本身对社会危险程度等情况,在本案中确定或认定自首更妥当。虽然判处缓刑,认定自首或不认定自首,对被告人服刑没有太大影响,但量刑和缓刑考研期还是有影响的。

我们律师,还是只要在法律事实和刑法及刑法学者有观点,有利于被告人的,就一定要提出,哪怕现实环境法院或公诉机关、侦查机关都会不认可,但提出多了,社会关注多了。或许就会改变一定司法认知,更通达普通人的同理心。不是每个犯罪人人或被告人,都是十恶不赦的大坏人。对初次或过失犯罪的,多一些司法包容,可以从轻或减轻、免于刑事处罚,尽量轻原则处理。能缓一定缓。

在这里,也感谢法院和检察院的,总体的从宽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犯罪后,要积极自首,在案情比较复杂的情况下,家庭经济条件允许下,一定要聘请律师。虽然南京市检察院和法院,目前已经比较公平,但案件多,被告人自己或家属不能了解全案,检察院和法院的高素质的法官和检察官也可能疏忽掉有利于被告人的案情事实和从轻、免除情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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