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衍飞律师

侯衍飞

律师
服务地区:湖南-衡阳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婚前买房离婚怎么分

来源:侯衍飞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04
人浏览

  婚前买房离婚的,应当如何分割需要分情况讨论。若房屋在结婚前,一方已经购买且付清全部放款,则该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并不是离婚分割财产的范围。更多关于婚前买房离婚怎么分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婚前买房离婚怎么分

  一方在结婚前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子。在结婚前,一方已经购买,付清房款和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显然属于一方的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结婚前一方自己出资买房子,但基于一些原因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视为对对方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买房离婚怎么分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如何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特点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当事人若想保障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则可以通过婚前财产公证的方式保护。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婚前买房离婚怎么分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以上内容由侯衍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侯衍飞律师咨询。
侯衍飞律师
侯衍飞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3867人好评:25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长丰大道与祥光路丁字路口1号景祥轩律师办公楼6楼(太阳广场东南角、半岛假日酒店斜对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侯衍飞
  • 执业律所:湖南弘一(衡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04*********79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南-衡阳
  • 地  址:
    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长丰大道与祥光路丁字路口1号景祥轩律师办公楼6楼(太阳广场东南角、半岛假日酒店斜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