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文峰律师

汪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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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面解析

来源:汪文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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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引起广大民众的热议,深圳离婚律师从专业的角度用通俗的语言为您一一解析。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1、重申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即只有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痊愈的、未到法定年龄的四种情形才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其他情形法院均应驳回。

  2、对主张撤销的,应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以婚姻登记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析:1、第一款的主体是婚内夫或妻,第二款的主体包括子女,近亲属;

  2、现实中如果无法判定亲子关系,夫妻一方或当事人一方既可以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成立也可以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成立,如果提出申请一方已有足够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而另一方又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则可以推定申请人一方的主张成立。这对现实中一些拒绝承认亲子关系又不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有了法律约束。

  3、但如果一方死亡的,另一方要求兄弟姐妹之间做鉴定不同意的,也不可以推定,因为兄弟姐妹之间的准确率只有百分之七八十。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1、此条相当于扩大了请求支付抚养的时间范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离婚,主张抚养费的,法院通常不予受理。但现实中,一方抛妻弃子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外包二奶或常年在外不回家,对家庭不闻不问,小孩抚养全靠一人支持。这种情形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抚养费,如果不支持,显然不公平。不管是否离婚,父母应对子女承担平等的抚养义务,离婚不是必要条件;因此此条将抚养的请求明确适用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支付抚养费的请求者是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解析:此条为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单方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受害一方提供了救济的权利。按以往司法实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不离婚而提出分割共同财产,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此次开了个口子,即在两种特殊情形下,即使不离婚,也能要求分割财产。但针对第一款来说,现实中处理起来还是有一定难度。对严重损害夫妻财产利益行为认定会很严格,否则会造成诉讼权利的滥用。此条一般适用于如果第一次没离掉,等第二次再起诉中间有六个月时间,这个时候,如果对方隐藏、转移,可以起诉分割共同财产。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析:1、《婚姻法》第17条确定,生产经营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司法解释二明确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共同财产;2、婚前个人房产的升值视为自然增值,但如果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升值变现,再用于购房,再升值,对再升值的部分,可作为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3、婚前货币产生的利息收入属个人财产;4、个人房屋租金属于自然增值还是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有争议,倾向性看法,如果出租房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可将该租金视为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解析:此条规定夫妻间的赠予也适用与合同法,淡化了夫妻的身份关系。依照合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予在交付前可以撤销,房产以过户为准,但如果是公益性赠予,或是经过公证的赠予协议原则上不能撤销。因此如果夫妻在拟写夫妻财产协议时要特别注意,最好能将协议公证,或者及时过户,否则有可能空欢喜一场。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析:1、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利益,老人出资购房,但又不好说明是只给自己子女的,此条规定化解了类似尴尬,产权登记就说明了问题,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赠与谁,而不需要另外再写赠予协议来明确;2、该条的出资仅限于全额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仅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3、登记在双方名下,当然属于共有,未做份额约定的,视为共同共有;4、其他近亲属赠与的,参照执行。5、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父母出资,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建议保管好父母的出资证明,否则有可能视为子女的出资,而当作夫妻共同财产。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析:此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已婚的,如果要变更监护人,先要走一个特别程序。此外,如果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出离婚,可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解析:生育权是女性的权利,是否生育女性有权决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请求赔偿不予支持。如果以此理由提出离婚,法院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也就说,如果夫妻双方对是否生育无法达成一致,男方不能勉强女方生育,但将生育权纠纷视为了感情破裂的一个依据,夫妻双方均可据此提出离婚。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析:1、此条对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处理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如果协商不成,则该房产归支付首付的一方,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属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配,适当照顾女方与小孩的权益。

  2、如果房价跌了,是否也要另一方承担,倾向性意见,无需承担,至少应补偿还贷的一半,因为,跌应该是暂时的,总体还是升。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此条规定如果一方私自处理夫妻共有的房产,如果购买人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已办理过户手续,则另一方无权追回,此为保护交易的稳定。但利益受损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解析:1、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改房,带有福利性质,应判给父母,子女无权分割,但当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要求父母偿还;2、是否考虑利息,如果子女没有住,可以考虑利息,如果一直居住,,则不考虑利息。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养老金的分割只能请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解析:1、法律依据,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为离婚;民事证据规则67条“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2、如果协议中明确约定,不以离婚成功为条件,如果登记离婚或协议离婚不成,诉讼离婚时,仍按协议办理,则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按协议处理。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解析:如果离婚时一方遗产未实际分割,另一方不得请求分割遗产,只有等实际发生时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解析:此条是个重大突破,承认了夫妻婚内相互借款的效力,条件是借款的用途是用于个人事务,如果用于家庭,则不应承认其效力。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婚姻法》46条明确规定,主张赔偿的必须是无过错方。互有过错,则双方均丧失了请求权,互不赔偿。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解析:主要针对现实中,假离婚不分割后来真离了,或者离婚时为了少交诉讼费,未要求分割,后来又要分割,或者离婚后作为商业合作伙伴共同经营,后来再要求分割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解析:本解释颁布实施后发生的一审、二审案件都适用,包括颁布前已立案但未审理完毕的案件,不过颁布前已发生效力的再审案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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