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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就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来源:丁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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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就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我国《劳动合同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执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立法的形式明文规定了劳动合同的重要地位。《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将大大加快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的改革进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劳动体制的建立,为劳动关系走向法制化奠定了基础,也为稳定劳动关系、发展经济和推动社会进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虽然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但劳动关系的存在并非仅能由书面的劳动合同所证明。只要有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证据,即可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只不过当事人形成的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看,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已通过各自的行为作了表示,即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这一意思表示已达成一致,劳动关系已经存在。因此,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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