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之后与继子的抚养关系问题
结婚一方(例如女方)为再婚的,女方带来未成年孩子问题
继子女与继父为一种姻亲关系,分为三种情况:
1、形成抚养关系型。
继子女尚未成年,与继父生活在一起,继父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继父对孩子有抚养义务,子女以后对继父也有赡养义务,继子以后对继父享有继承权。主要法律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的规定,这种类型是因相互存在着抚养事实而产生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这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不能自然解除,只能通过法院的调解协议以及判决来解除。
2、名分型。
继子没有接受继父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进行赡养扶助义务,关系松散,则他们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解除形式为自然解除,当事人想解除就解除,没有法律的约束。
3、收养型。
继父可以收养继子,形成收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4条的规定:“经继子女及其生父或者生母的同意,明确收养了继子女,该继子女与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生父或生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是一种因收养事实而直接产生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也是法律拟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的解除要通过双方协议解除或者法院判决诉讼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5条的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26条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这种关系的解除要具备两个条件:被收养人成年;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已无法共同生活。
补充:如果女方带来的是成年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那么继子女有继父只是一种名分上的抚养关系,不存在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
综上分析,一般情况下,由于继子没有成年,不做特殊说明或变动,则会自然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如第一种情况中所分析。将来,继子对继父享有继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