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地址:
复议请求
撤销 市公安局 分局东公(东)强戒决字【 】第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年 月 日,申请人与 在 人民法院处理完交通事故案件之后,于当日晚上回到石家庄,在 市 区 街 号 酒店 房间住宿期间被抓获,经询问、尿检,申请人交待了其于 年 月 日曾在他人引诱下食了少量毒品,被申请人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贰年。
申请人认为: 年 月 日被申请人作出的东公(东)强戒决字[ ]第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规定,对申请人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此决定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现对该决定不服,依法提出复议,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不属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
1、《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而结合本案的证据来看,申请人根本不符合认定吸毒成瘾严重的情形,且《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也认定申请人为吸毒成瘾人员,不属于吸毒成瘾严重人员。
2、申请人根本没通过社区戒毒,也不属于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申请人只是在朋友的引诱下食了少量毒品,身体上、意识上根本没有强烈需求,没有通过社区戒毒,不属于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
通过上述分析,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吸毒成瘾严重和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人员。故申请人根本不符合公安机关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条件,被申请人决定违法。
二、申请人符合社区戒毒的条件,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33条的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只有拒不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才可以采取强制隔离戒毒。因此,除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特殊规定外,对于吸毒成瘾人员来说,优先适用社区戒毒。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来看,公安机关对申请人采取社区戒毒方式合法。
三、结合申请人的家庭现状,采取社区戒毒更适宜、更富有人性化。
申请人从小在单亲家庭长大,母亲很早去世,父亲是位老军人,现卧病在床,家里还有一个1岁多的女儿,以前所有的家庭花销全部都是申请人在外面打工支撑,现申请人被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使得孤儿寡母、老父亲根本无法生活,为了挽救一个家庭,希望公安机关能从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考虑,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对申请人改为社区戒毒。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 年 月 日作出的东公(东)强戒决字[ ]第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违反了《禁毒法》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禁毒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立法宗旨,故请求贵局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撤销该决定,让申请人重回社会,重回家庭,接受社区戒毒或单位、家人的监督。为此,特提出上述复议申请,恳请予以满足。
此致
市公安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