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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

来源:李立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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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在诉讼中各方达成协议的,该协议不仅要经过诉讼各方一致同意,还必须经过提起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的公司所在的公司和该公司为参加诉讼的其他股东书面同意后,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调解协议是各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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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立民
  • 执业律所: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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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201*********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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