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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以乙方拖欠工人(实际施工人)工资为由拒付工程尾款是否成立

来源:陈子建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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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某酒店安装工程,甲方将该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乙方又将其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以拖欠其工资为由将甲方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资,法院调解由甲方支付工资4万元,并在其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之后,乙方以甲方拖欠工程尾款17万元(已经双方确认结算)为由诉至法院,甲方以乙方拖欠工人工资且工人仍在上访,17万元尚不足以偿付工人工资为由拒绝支付,经法庭审理认为,甲方拖欠乙方的尾款与乙方拖欠工人工资无直接关联,且经确认的拖欠工人工资额仅为4万余元,甲方不因以此为由拒付尾款,遂判决甲方向乙方支付尾款13万元。

根据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理解,如果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拖欠实际施工人的工资,法院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在欠付工程款中扣除已经确认且未付的工人工资。但超出未付工资的部分,发包人应将余款支付予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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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子建
  • 执业律所: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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