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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怀孕,用人单位能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吗?

来源:谢亦团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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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怀孕,用人单位能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吗?

试用期内怀孕,用人单位能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权周刊:

我于2006325和某外资企业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从事日语翻译工作,试用期3个月。2006512,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找我谈话,说我的翻译水平与公司的岗位要求有较大的距离,不能胜任该工作,要提前和我解除劳动关系。我自己觉得公司要我翻译的内容专业术语太强,工作起来确实吃力,压力也很大,同意和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公司要求我三天内做好工作移交,办理退工手续。513,我身体不太舒服,上医院检查时发现我已怀孕。请问,我在试用期内怀孕了,公司能否和我解除劳动关系? 

                                                                             Anna

Anna

你好!你咨询的问题实际上是如何理解劳动合同试用期和女职工三期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

首先,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一个特殊的期限,这个阶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一个相互适应的过程,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赋予了双方不同的权利义务。作为劳动者而言,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任何理由。而作为用人单位而言,《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只有在拥有充分证据来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时,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举证不充分或举证不能,则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从你的来信中可以看出,你所从事的翻译工作,与公司的翻译要求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要完成公司交办的工作会勉为其难,应该说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其次,关于女职工三期保护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女职工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所作出的普遍性规定。但是,并不能简单的认为只要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就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换言之,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不受上述限制。因此,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即使劳动者在三期内,同样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即使你怀孕,公司也可以和你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例转载自李华平律师在《劳动报》《白领信箱》栏目上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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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谢亦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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