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很重要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长春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经理
住所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XXXX号
被答辩人:烟台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总经理
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XXXX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烟台XXXX有限公司诉长春XXXX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货款,没有事实依据,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一、被答辩人请求判令答辩人支付货款没有证据证实双方有买卖货物的事实。
本案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支付货款”,其首先要证明的基本事实是:双方存在货物买卖合同关系,被答辩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履行而且不存在瑕疵,答辩人接受了货物但是没有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但是,被答辩人并没有证据证明这一基本的事实。
依据我国“民诉法”及“证据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答辩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被答辩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双方2007年7月11日签订的《修缮修理合同》项下需方(答辩人)义务已经大部分履行。
该《修缮修理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方式为:“30%预付款、在供方地预验收后付30%款、在需方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付30%款、10%余款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付款。”而且答辩人已经分三次分别于2007年7月25日、2007年10月25日、2008年1月25日付款44730元、44000元、44730元。共计付款约为《修缮修理合同》项下所涉标的额149100元的90%。即未付款部分为合同项下所约定的质保金,约10%。
综上,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实双方有买卖货物的事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货款,证据不足,依法不应得到法律支持,望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长春XXXX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侯学梅 律师
2010年11月29日(该案对方已经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