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学梅律师

侯学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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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劳动纠纷

买方迟延付款,卖方可以把房子卖给他人吗?

来源:侯学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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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8月,张明准备出国深造,便与妻子商量之后,决定将自己名下的位于某小区4栋一套面积90平方米左右的二手房连同家用电器等一起卖掉。消息放出,桑某就和介绍人前来看房,表示有购房意向,双方商定价格为42万元,买方桑某看了该房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后,当场交付给卖主张明20000元定金,签订了一份简单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最后的付款日期。一开始,张明满心欢喜的以为此事办的非常顺利,但是合同签订了半个月后,迟迟没有拿到剩余的房款,于是就多次打电话催促桑某。桑某起初还是满口的答应很快就能交款,但是后来张明才从朋友处得知,桑某是来自河北的商人,因为最近生意一直亏损,根本无力交付剩余的房款,但是考虑到已经交纳了定金,又不好说解除合同,所以就一直拖着。但是眼看出国的日期将至,张明异常的着急,后来在朋友的介绍下又与王良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正当张明与王良准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桑某找上门来,要求张明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因为买方迟延付款而导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迟延付款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迟延履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是否构成迟延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可区分确定期限、不确定期限和履行期限不明确三种情形。

    (1)定有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的届满是指履行期限的最后时间的来临。

(2)合同有不确定期限的,原则上自债权人通知或债务人知道期限到来时起,如约定“XX上大学时则……”

(3)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但须给债务人以必要的准备时间。准备时间届满以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则构成延迟履行。催告是此种场合使债务人负迟延责任的必要条件。

本案中由于没有约定明确的交款截止日期,属于上述第(3)种情况,当桑某迟迟不交款时,张明应当书面给桑某发一个催告通知,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桑某仍然未付款,张明就可以书面通知桑某解除合同,就可以把房屋卖给其他人了。但是张明并没有经过催告的证据,当桑某找上门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时,就显得非常的被动。不仅如此,张明的做法还面临因涉及到“一房多卖”而被起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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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侯学梅
  • 执业律所:吉林敦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220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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