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锐锋律师

吴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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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辽宁-沈阳

擅长:刑事案件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思路

来源:吴锐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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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衅滋事,就是无事生非――本来没有问题而故意制造纠纷。寻衅,是故意找事挑衅;滋事,是惹事、制造纠纷。

  一、以《刑法》但书13条做无罪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以但书13条做聚众斗殴罪的无罪辩护,必须结合该罪的特点进行。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的指控主要是对人身的伤害和对财产的侵害。

  1随意殴打他人,不属于情节恶劣的

  司法实践中,致人轻微伤、持械殴打,是其中两种情节恶劣的形式。

  对于致人轻微伤的,伤害鉴定的审查是重点。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功能障碍。审查的重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看鉴定时间,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二是看对伤情本身的认定是否准确,包括伤口长度与面积、伤害种类、功能障碍内容、伤情是否是被告人引起的等等..

  对于持械殴打的,辩护时注意两点,一是“持”的含义,持不单纯是指携带,而是使用――这里的使用仅指用于打击而不包括故意显示,故意显示的属于恐吓的范围,所以,单纯的携带而未使用的,可以做未“持”械的辩护;二是“械”的含义,要结合械的物理特征与具体案情判断,如果通常情形下该械不会比拳脚更有伤害性或者更容易有伤害性、且未致轻微伤以上的,可以做未持“械”的辩护。

  2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不属于情节严重的

  司法实践中,数额2000元以上、次数3次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对于数额,辩护时,要注意价格鉴定意见的审查;如果是“3次以上”的指控,侦查卷宗会更厚,证据间的印证与矛盾关系要审查得更细致些。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不属于情节恶劣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不属于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司法实践中,对以上五种行为,主要审查的是该被指控行为否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包括影响的时间长短、影响内容本身的重要性等等。对于这类的指控,指控证据会很多,律师审查时要注意把握其间的矛盾关系。

  二、以符合故意伤害罪犯罪构成但未致轻伤做无罪辩护

  寻衅滋事罪的特点,是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并未体现明确的伤害他人身体。所以,对于寻衅滋事罪的指控(致人轻微伤),如果根据有证据证明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发现被告人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但因为未致被害人轻伤的,可以以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犯罪构成但未致被害人轻伤的追诉标准做无罪辩护

  三、以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构成但未达到5000元追诉标准做无罪辩护

  寻衅滋事罪的特点,是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并未体现明确的故意毁坏财物。所以,对于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损毁数额2000元以上),如果根据有证据证明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发现被告人是故意毁坏财物、但因为损毁数额未达到5000元的,可以以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构成但未达到5000元追诉标准的做无罪辩护。

 

 

摘要:寻衅滋事,就是无事生非――本来没有问题而故意制造纠纷。寻衅,是故意找事挑衅;滋事,是惹事、制造纠纷。该罪的无罪辩护包括两种,一种是以《刑法》但书13条做无罪辩护,另一种是以更符合其他故意犯罪的犯罪构成但未达到该罪的追诉标准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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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吴锐锋
  • 执业律所:辽宁文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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