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锐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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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辽宁-沈阳

擅长:刑事案件

空头支票犯罪辩护的一般认识

来源:吴锐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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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刑辩律师网  www.ixingbian.com  疑或者指控,有几点一般认识,需要在确立辩护思·之初,有所重点把握。  1、“非法占有目的”的明文描述与否  在《刑法》第194条的罪状描述中,并û有提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在之前的192条集资诈骗罪、193条贷款诈骗罪中,都明文描述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ô,是否可以认为,票据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不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  当然不能。  对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的全部八个诈骗罪名,在犯罪构成上都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这是“诈骗”的内在含义,就如《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也û有明文规定“非法占有目的”一样。  那ô为什ô192条、193条以及224条都明文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呢?  这是为了区分不同的犯罪,或者明示区分罪与非罪。  192条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为了区分该条的“集资诈骗罪”与第176第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93条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为了区分该条的“贷款诈骗罪”与第175条之一的“骗取贷款罪”;224条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为了区分该条的“合同诈骗罪”与一般的民事欺诈行为--因为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区分历来都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2、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签发空头支票行为,不构成犯罪  如果签发空头支票,û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是为了骗取财物,而是为了延缓债务履行的,不是票据诈骗罪,属于合同法上的Υ约行为,可以做无罪辩护。  这个无罪辩护的难点在于,û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责任,归于辩方--控方只要证明被告人签发了空头支票、案发时应该付款而û有付款、涉案金额达到追诉标准,即完成指控的证明责任。而辩方要做无罪辩护,必须提出不是诈骗而是合同Υ约的理据。  需要注意的是票据诈骗罪中的着手,不是制作空头支票,而是“签发”,即制作后并交付给他人时。  3、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先骗取他人货物,事后将空白支票交付给对方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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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吴锐锋
  • 执业律所:辽宁文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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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210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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