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定意见的审查
来源:吴锐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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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犯财产犯罪的辩护中,赃物的价格鉴定意见是一个很重要的证据。对确定罪与非罪、量刑幅度有着重要的作用。也因此,对该证据的审查与判断,也成为辩护的最直接的着手点.... 1、是涉案物品还是案外物品 对于如戒指等贵重物品的鉴定,如果赃物无法找到,往往会根据被害人购买时的发票进行鉴定。在对价格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发票上描述的贵重物品特征,并在会见被告人时进行相应询问,以核实该发票上对应的物品,是否为赃物--尤其是那种鉴定价格刚刚超过定罪数额标准或者升格法定刑数额标准时,更要审慎对待。 如果赃物在案,会有物证照片,出于刑辩律师的职业敏感性和严谨作风,也要把照片和发票进行仔细比对。 2、财物损毁数额:整体鉴定还是部分鉴定 对于财物损毁数额的鉴定,一定要注意损毁的程度。 举一个例子,被告人对机动车内的物品实施盗窃后,为防止车主抓捕,把车胎扎破。那ô在鉴定时,是以全胎的价格作为损毁数额,还是以补胎的价格作为损毁数额?当然是后者。对于依据全胎价格所做的鉴定意见,律师当然要依法申请重新鉴定。 3、只有被害人陈述的价格鉴定意见 如果赃物不在案,同时相应的票据也不在案,如果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对赃物的特征描述相互印证,那ô自然不存在问题。 不过,如果价格鉴定意见只是根据被害人陈述做出,被告人拒不承认,则律师必须加大质证力度、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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