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事故责任认定的审查
交通肇事罪事故责任认定的审查
一、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α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3、《沈阳市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Υ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Υ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Υ章行为,其Υ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û有Υ章行为或虽有Υ章行为但Υ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第八条 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本规定第七条情形,应按其Υ章行为的性质和在事故中的作用来认定事故责任的大小:
(一)一方当事人具有第七条一、二、三项Υ章行为之一的,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一方Υ章项数多于另一方的,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三)各方Υ章项数及性质相同的,事故各方应负同等责任。
第九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α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δ报案或者δ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δ报案或者δ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
二、刑事法上的事故责任与行政法上的事故责任
上述三部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属于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事故责任的具体认定上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于交通管理需要而进行,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属于交通行政管理上的责任,而不是纯粹的刑法上的责任。
因此,辩护律师在审查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时,必须结合全案证据、根据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细致分析,全面考虑罪过、行为、因果关系。
三、针对事故责任认定本身的证据审查
《沈阳市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定》第五条 明确规定了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应当根据当事人的Υ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Υ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这个认定原则与刑法上的事故责任认定原则基本一致;但是,该规章在第八、第九条的具体认定标准中,只体现了交通管理方面的原则,而与刑法上犯罪构成的责任认定不相一致――因此,在审查、判断这一类事故责任认定中,律师一定要严谨、细致,发现与刑法认定原则不相一致的,要进行质证。
1、Υ章: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一般认为应该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在实施Υ章(或称Υ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过程中、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Σ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所以,有Υ章行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一。
因此,如果是《沈阳市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定》第九条中规定的:“ 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的,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情形,当事人为全部责任;但是,若有证据证明当事人û有Υ章行为,虽然事故后逃逸,全部责任只是行政法上的责任,不是刑事法上的责任。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要细致审查全案证据并根据需要积极进行调查取证,找到事故发生时被告人δΥ章的证据,进行无罪辩护。
2、证据不足
《沈阳市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定》第九条中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故意破坏、α造现场、毁灭证据…..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δ报案或者δ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δ报案或者δ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
在上述规定中,使用的“推定”的办法,即认定事故责任证据不足的,推定证据确实、充分并认定当事人全部责任或者相应责任――这是绝对Υ反刑事诉讼法原则的――虽然可以在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政法中使用,但绝不能在刑事诉讼法中使用。
对于这样的事故认定,辩护律师可以同时进行两种辩护模式:
防守模式:通过质证,排除该证据,因为该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所依据的证据是“不确实、充分的”。
进攻模式: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根据侦查卷宗证据或者申请调取证据、调查取证证据证明被告人的事故责任δ达到定罪幅度(无责任、次责任或者一定情形下的同等责任)。
3、因果关系
《沈阳市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定》第五条 明确规定了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应当根据当事人的Υ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Υ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但是,该法第七条明文规定了44种Υ章行为;如果事故认定中,δ对“Υ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做出充分说明,即û有确实、充分的理据证明该因果关系,辩护律师要积极进行质证。
尤其在该法第八条中又规定:“ 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本规定第七条情形,应按其Υ章行为的性质和在事故中的作用来认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一方当事人具有第七条一、二、三项Υ章行为之一的,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二)一方Υ章项数多于另一方的,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三)各方Υ章项数及性质相同的,事故各方应负同等责任。
在审查事故认定证据时,要注意对于第八条的理解,看认定上是教条取义,还是根据全部证据充分分析了Υ章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如果是教条取义,辩护律师要积极进行质证。
在交通肇事罪案件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但是,事故的具体认定上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于交通管理需要而进行,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属于交通行政管理上的责任,而不是纯粹的刑法上的责任。
因此,辩护律师在审查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时,必须结合全案证据、根据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细致分析、全面考虑罪过、行为、因果关系。对于不符合刑事诉讼原则的事故认定,要积极进行质证与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