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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介绍卖淫罪无罪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律师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6-01 浏览量:0

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介绍卖淫罪刑事会见、取保候审律师

东莞无罪辩护律师

东莞市看守所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上桥村,乘车路线:19路,25路。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地址(牛山看守所):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村。乘车方式:K2公交,看到看守所即下车。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分所地址(大朗看守所):东莞市大朗镇大有园村,乘车路线:大朗镇4路公交。以下是胡律师办理的典型的组织介绍卖淫罪的成功案例:

一、介绍卖淫罪取保候审,拘役4个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下旬开始, "招波" (在伙同犯罪嫌疑人张某、犯罪嫌疑人胡某,组织姚某、屈某,通过利用违法人员黎某、何某、张某(均另案处理)在东莞市厚街镇范围内从事卖淫违法活动进行谋利。其中犯罪嫌疑人姚某提供位于厚街镇珊美社区珊珊路XX住宿作为卖淫场所,犯罪嫌疑人屈某在厚街镇珊美社区珊湖路附近通过使用三轮车搭客进行拉客招嫖,介绍违法人员黎某卖淫8次;介绍违法人员何某卖淫4次;介绍违法人员张某卖淫10 次,张某获利2 000 元、胡某获利3 000 元、 屈某获利 750 元。

办案经过

屈某某家属在公安阶段委托胡律师和阮律师办理,胡律师和阮律师第一时间安排去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会见之后去公安局了解案情,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及法律意见书,但是公安局不同意取保候审。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之后,胡律师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并去检察院阅卷,同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和法律意见书,检察院同意了屈某变更强制措施,同时做了认罪认罚,建议对屈某量刑6个月。

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了胡律师和阮律师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判处了拘役4个月,不用收监(刑期是屈某在公安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实际关押的时间)。

本案亮点

1、本案四名被告人,只有屈某被取保候审

2、本案四名被告人,只有屈某判处的刑期比检察院建议量刑的期限低,其中两名主犯实际判刑刑期比检察院量刑刑期长,另外一名判处的是检察院建议的刑期

 

二、成功将组织卖淫罪改判为介绍卖淫罪

案情:

   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建立微信群通过微信方式组织赵某等失足妇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刘某聘请被告人龙某某等三人负责嫖资记账、管理招募微信号、联系失足妇女与嫖娼人员、经纪等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该团伙每组织一次卖淫收取中介费50至200元不等,工作人员龙某某工资每天300元至500元,刘某某共获利15万元。

办案经过:

      胡律师接手案件之后,第一时间预约会见了被告人龙某某,在阅卷之后,胡律师认为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基本没有异议,但是以“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属于定性错误。于是胡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龙某某不应以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应定性为介绍卖淫罪;

      2、龙某某属于从犯;

     3、龙某某具有坦白情节;

     4、被告人龙华荣系初犯、无其他犯罪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胡律师所有的辩护意见,对龙某某以介绍卖淫罪定罪量刑,判处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如果是组织卖淫罪定罪的话是五年以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为介绍卖淫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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