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黄某委托和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开庭前,我查阅了案件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刘某,并参与了今天的庭审活动,现依照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实施所有行为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能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有不同意见。
其次,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起诉书中第1点;其余2、3、4点为第二部分,辩护人将分别予以论述。
一、第一部分。
该部分主要围绕刘某违法安葬其父遗体及多次上访问题展开。辩护人认为,在人行道旁安葬亡父虽属不当,但因征地安置补偿纠纷引发,系事出有因,非无事生非,无理取闹,且政府部门已将坟墓迁移,遗体存放至殡仪馆,已稳妥处理。刘某多次去某区政府、北京上访,按《信访条例》规定,属公民表达诉求的方式,只是囿于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而存在一定的不当。其也为此而得到了相关部门的警告、训诫等处罚。在北京公交车上携带危险品的行为更是承担了刑事责任。因此,刘某的前述行为均受到了处理,其本人也遭受了相应处罚。根据一事不再理,一事不再罚的司法理念,不应再次对其刑事追究。
二、第二部分。
主要涉及刘某违法阻止被害人建设返迁房的问题。辩护人认为,该行为虽已涉嫌违法,但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程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刘某的行为系事出有因,系保护私权的自力救济。
1、刘某之所以会阻拦挖机施工,是其认为政府部门违法侵犯了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挖机施工地点包含了刘某的0.3亩耕地,政府在征收该地时仅与村民理事会达成了协议,将征地款付给理事会,理事会再转至其个人账户。辩护人认为,理事会是村民为将土地出租,收取租金而成立的临时组织,其无权代表村民决定征地补偿事宜,其超越权限与政府达成的征地补偿方案属无权代理,事后也未得到刘某的追认,且反遭其反对,应认定该代理行为违法、无效。
2、理事会虽将补偿款打进了刘某的账户,但并不能认定刘某同意了征地。首先,该款一直放在银行,刘某从未动过。其次,在未征得产权人同意,也未签订征地安置补偿协议,仅将一定数量的金钱送到其住所或打进其账户,便强行征收其土地,明显是站不住脚的。
3、政府强征违法。根据刘某提供的证据材料,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丈量了其宅基地面积约为760㎡,却只给与540㎡的安置面积;约为212㎡的老宅基地,却被按照菜地的标准补偿;未经刘某同意,便强行征收。依照我国征收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即使要强行征收,也应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由司法机关审理、判决并执行,而非自行强征。本案政府部门在征收刘某土地时,无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征地的批准文件,未给予其足额补偿及安置,未与刘某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存在实体及程序上的严重瑕疵,存在诸多违法行为。
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侵权,刘某多次上访无果,无法寻求正当方式救济,且侵权行为正在进行,一旦完成便无法逆转。无奈之下,刘某只能依靠自己的能力维权,进行自力救济。
(二)刘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主观方面。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等,来满足行为人的变态心里。刘某是一名普通农民,精神正常,在遭遇政府违法强征时,用自己的方式维权,是一个正常人应有的表现,其维权的主观想法与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不相符。
2、客观方面。在三次阻拦施工的整个过程中,刘某仅采取站立挖机前面、大声吆喝等阻拦挖机施工的非暴力手段,并未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任何人;未随意殴打他人;也没有以耍威风为目的的强拿硬要,没有故意报复占用公私财物;更没有在任何地方,包括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混乱等行为。
综上所述,法律不应对刘某的行为进行重复评价,更不应对其再次处罚。在遭遇不合法的强征时,刘某实施了不甚合适的自力救济维权行为。虽如此,其既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寻衅滋事的客观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不构成犯罪,并不意味着不违法。刘某太容易激动,太过激,希望能通过此事吸取教训,相信国家,相信法律。在遭遇侵权时,应沉着冷静,通过合法方式维权。就本案而言,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无罪。
辩护人: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
律 师: 杨 鹏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