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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来源:但加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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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但加强律师

 

一、法院判断两项计算机程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一般具体从三个方面考察:

1、代码相似,即判断程序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是否相似;
2
、深层逻辑设计相似,即判断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是否相似;
3
、程序的外观与感受相似,即运行程序的方式与结果是否相似。

对于三个方面的判断既可以各自独立、分别作出判断,又可以互相关联,综合判断。
  
在具体的司法鉴定过程中,判断被告曾经接触过原告的版权程序,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证明被告确实曾经看到过,进而复制过原告的有著作权的软件;
    2
、证明原告的软件曾经公开发表过;
    3
、证明被告的软件中包含有与原告软件中相同错误,而这些错误的存在对程序的功能毫无帮助。
    4
、证明被告的程序中包含着与原告程序相同的特点、相同的风格和相同的技巧,而且这些相同之处是无法用偶然的巧合来解释的。

 

二、 我国司法界对软件侵权鉴定的认定标准

 

我国司法界在认定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所采用的标准是按照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进行

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帝慧科技告诉及连樟文等计算机软著作权侵权案,通过(1999) 知监字第18号函确定了以下的认定标准:
    1
、对不同软件进行比较应该将源代码和目标代码进行实际比较,而不能仅比较程序的运行参数(变量)、界面和数据库结构。因为运行参数属于软件编制过程中的构思而非表达,界面是程序运行的结果,非程序本身,数据库结构不属于计算机软件。
    2
、不同环境下自动生成的程序代码不具有可比性。

 

三、对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认定,一般来说,识别侵权盗版软件有以下方法和步骤:

  (一)对被识别的软件与正版软件直接进行软盘内容对比或者目录、文件名对比。如果这两者完全一致,就可以认定没有手续而拥 有该软件并进行使用或销售者为软件侵权者;如果并非完全一致,而只是大部分一致,就要在这个基础上进行下面的步骤。在比较过程中,要注意三英寸盘与五英寸般的区别,碰到这样的情况时,最好将比较的内容列于纸上,更方便识别。

  (二)安装过程对比。对两套软件同时或先后进行安装,不管其安装使用的文件是不是相同,只需看其安装过程中的屏幕显示,包括软件信息以及使用工功能键后的屏幕显示等是否相同。如果雷同,则可认定这两套软件的安装手段一致。

  (三)安装成功后,要对其安装后的目录,以及各文件进行对比。跟上述一样,进行文件比较时,首先要对的是表观现象,包括文件名、文件长度、文件建立(或修改)的时间、文件属性四个部分。一般情况下,侵权销售者经过修改的软件与正版软件不可能在这些方面都完全一致,但是因为其修改的只是少数部分,所以两绝大部分文件的表观现象都应是一致的。

  (四)安装成功后,要进行使用过程对比。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加密、解密过程选暂且不去管它,只是对使用过程中的屏幕显示、功能、功能键、使用方法以往范例等进行对比,特别是对于屏幕显示,要仔细对其普通文显和下拉、弹出菜单的方位、内容、选择项等进行对比。

  (五)代码对比。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言序列,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源程序指的是可以由人类理解的高级语言如C语言、FORTRAN语言等组成的代码序列,它必须进行编译才能被计算机所运行。一般来讲,计算机软件单独以源程序方式向外传播的情况较少,大多是以目标程序的形式向外传播,而不向外公布其源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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