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华律师

王利华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建筑工程,综合

以未支付抚养费为由阻止探望,法院会支持么?

来源:王利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4
人浏览

博法律师说

探望权的形成或者消失,不以抚养义务是否履行作为前提和基础。抚养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抚养费支付的义务,但不能以此为由阻止对方探望,变相剥夺对方的探望权。


基本案情

郑某某和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女。因婚后感情不和,多有争执,2017年12月5日,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由张某直接抚养,郑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660元。离婚后,张某以原告未给付女儿抚养费为由,拒绝其对女儿进行探望。郑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协助其每月探望婚生女2次。

法院审理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应充分考虑子女的需求,不能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利的影响。郑某某作为母亲,有探望女儿的法定权利,且探望权的合理行使能够加强母女之间的亲情交流,使子女获得父母的完整关爱,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因此,对原告郑某某的合理探望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的探望方式,应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确定,考虑到孩子的身心健康,给其一个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郑某某的探望次数不应过于频繁,以叁个月探望一次为宜。


探望权,是指父母双方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非直接抚养一方享有的可在一定时间、地点及方式探望子女的权利,而给付孩子抚养费是一种义务,探望权的形成或者消失,不以抚养义务是否履行作为前提和基础。


在本案中,原告郑某某不按时给付孩子抚养费的行为,不能作为被告张某拒绝其行使探望权的法定理由,作为抚养方的张某,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抚养费支付的义务,但不能以此为由阻止对方探望女儿,变相剥夺对方的探望权。因此,原告郑某某要求的探望权依法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并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原告每叁个月到被告张某处探望女儿一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以上内容由王利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利华律师咨询。
王利华律师
王利华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3031人好评:5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9号北京国际饭店5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利华
  • 执业律所: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6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9号北京国际饭店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