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是否应当考虑孩子的意愿?
博法律师说
对于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抚养权纠纷,法院应考虑子女意愿。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院应当支持。
基本案情
张某和李某婚后育有女儿小A。夫妇二人因感情不和,时常闹得鸡犬不宁。最终,两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离婚时小A十四岁,在法官征求其意见时,小A表示跟谁生活都可以。考虑到李某更具抚养意愿和条件,法院最终判决 小A由母亲抚养。
离婚后的头半年,小A跟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但李某脾气暴躁,常因一点小事,便对小A非打即骂。小A异常痛苦,小A便去找父亲张某诉苦。张某让小A在自己家住下,和自己一起生活。此后两年间,小A实际跟随父亲共同生活。
在此期间,李某数次前往张某家要求小A回家和自己生活。见小A不答应,李某竟多次前往小A学校对其进行围堵谩骂。无奈之下,张某决定向法院起诉,请求对小A的抚养权进行变更。小A也向法院表达了跟随父亲共同生活的意愿。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小A变更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小A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注: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下调到八周岁,故对于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抚养权纠纷,法院应考虑子女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