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直至本息还清,实际担保期间仅有两年!
博法律师说
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基本案情
李某甲与李某乙系朋友关系,2015年2月3日,李某甲因急需用钱,向李某乙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李某甲的亲戚高某自愿为该借款提供担保。
借款当日,高某与李某乙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亦未明确保证期间。
借款到期后,李某甲未偿还借款,李某乙多次催要未果后,于2019年11月5日将李某甲及保证人高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甲与高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乙与李某甲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3个月,即2015年2月3日至2015年5月3日;高某与李某乙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高某对李某甲的借款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即2015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3日止。
本案中,李某乙在保证期间内未向担保人高某主张担保责任,故其要求高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请已超出保证期间,高某可免除担保责任。据此,沾益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甲偿还李某乙的借款20000元及利息,驳回李某乙要求高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