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赔偿达成“私了”协议,可否“反悔”?
博法律师说
在协议签订时,王某的伤情并未稳定,损失无法确定、难以估算,王某的父亲明显不具备预估或确定伤情和损失的能力,其代王某签订的赔偿协议,并不能保障王某自身的合法权益,法院对于双方签订的协议不予认可。
基本案情
2017年的一天晚上,张某驾驶一辆轻货车行驶至某十字路口交汇处,与放学后骑电动车行驶至此的某高级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王某相撞,致王某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由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与王某的父亲私下签订了赔偿协议,载明交通事故损失由张某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不赔偿的,张某无需再负责赔偿,由王某及家人自行承担损失。
未料,王某连续住院时间长达400多天,期间各项费用支出持续增长,已经高达100多万元。而张某的车辆仅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含不计免赔),因此保险公司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额度超出以及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项目,不予赔偿。
无奈之下,王某及父母将张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王某的父亲与张某签订的赔偿协议,由于王某自事发之日受伤开始,经历400余天的治疗,在协议签订时,王某的伤情并未稳定,损失无法确定、难以估算,王某的父亲明显不具备预估或确定伤情和损失的能力,其代王某签订的赔偿协议,并不能保障王某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张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向王某明示过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额度,因此法院对于双方签订的协议不予认可。
综合以上内容,法院判决张某在交强险之外按70%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按10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50万元,被告张某赔偿原告11万元,其余由王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