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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未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超六个月不再承担

来源:王利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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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法律师说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借款人李某向A银行申请农业贷款40万元,保证人陈某、王某愿意为其承担连带责任。后A银行与借款人李某、保证人陈某、王某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债务人将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


2012年1月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李某因资金暂时周转困难无法偿还,A银行客户经理见李某有分期还款能力就和李某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李某每月偿还2万元贷款本金,并于2013年12月月底还清所有贷款本息,否则就向法院起诉。

2013年12月,李某在还完40万元的贷款本金后就不再偿还利息了,而接交的管贷经理由于疏忽,没有向李某催收利息。2016年6月,银行发现该笔贷款利息尚未还清的情况后急忙向法院起诉了借款人李某和保证人陈某、王某。


法院审理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本案中,被告李某在未还清借款的情况下,原告未及时向保证人陈某、王某主张权利,故被告陈某、王某的保证超过保证期间。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A银行要求陈某、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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