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华律师

王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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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之间是否有继承权?

来源:王利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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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法律师说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应为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再婚夫妻也属于法定继承人。


基本案情

余某中与前妻一共生育一子四女,即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余某丁和余某戊,余某戊多年前去世,有一女许某某。在余某中前妻去世后,陈某某和其共同生活多年,2015年3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


2005年5月韩城村1组拆迁,其中余某中作为被拆迁人和拆迁部门签订了协议,安置了一套70平方米的房屋,即本案讼争房屋。2016年11月份,该房屋办理了产权证,登记在余某中和陈某某名下。2017年5月10日余某中在淮安市某法律服务所见证下,留下遗嘱1份,将其所有的房屋份额明确归陈某某所有,子女不得找陈某某任何麻烦。落款为:“立遗嘱人余某中(按有手印)”,上述法律服务所出具了见证书(见证人签字均为打印体)。


同年6月30日余某中去世。因双方对财产存在争议,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遗嘱继承余某中遗产。余某甲称房屋由其建造的老房屋拆迁而来,其为土地使用权人,诉争房屋应归其所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的形式要件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余某中所立遗嘱,内容系法律工作者张某某根据余某中口述,为其整理后打印而成。从遗嘱的表象、形成过程来看,该遗嘱更符合代书遗嘱而非自书遗嘱,而该份遗嘱仅有余某中本人所按手印,无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亲笔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故该代书遗嘱应认定为无效,故讼争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因该房屋登记在陈某某和余某中名下,应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结合双方协商的房屋价值,一审判决诉争房屋归陈某某所有,并由陈某某补偿其他五继承人每人37500元。


宣判后,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基于陈某某年迈无能力给付其他继承人钱款及余某甲想要房屋的情况,经调解,双方对诉争房屋达成调解协议,即诉争房屋归余某甲所有,余某甲给付陈某某补偿款30万元,给其他继承人每人2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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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华律师
王利华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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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利华
  • 执业律所: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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