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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赢了官司也被罚款

来源:王利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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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法律师说

鉴于原告刘某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法院的审判秩序,造成司法资源极大浪费。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对刘某罚款5000元,限于2020年7月3日前交纳。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9日,原告刘某起诉被告曾某标的额为52.7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刘某于2020年1月19日收到法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其中举证通知书明确了其举证期限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举证”,即刘某的举证期限届满时间为2020年2月3日。


但原告刘某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并未积极举证。在2020年4月3日、2020年4月30日两次庭审时,刘某主张其向被告曾某出借120万元,但仅提供了50万元的转账凭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办法官多次向刘某就其应承担借款数额、支付方式等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问题进行详细释明,并要求其提供相应证据,刘某仍未能及时提供且并无逾期提供证据的正当理由。


2020年5月26日,在法院即将对该案进行判决时,刘某方才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妻子分别向曾某转账共计120万元的证据。因刘某逾期提交的证据对该案事实的认定存在重大影响,法院不得不于2020年6月1日再次开庭进行审理。

法院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本案所有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形成一个证据链,判定被告曾某应向原告刘某归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鉴于原告刘某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法院的审判秩序,造成司法资源极大浪费。2020年6月23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罚款5000元,限于2020年7月3日前交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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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利华
  • 执业律所: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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