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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盗版书籍,网店当庭赔偿5万元

来源:王利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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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法律师说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基本案情

原告某图书有限公司经著作权人授权,依法享有《某作品集》在中国境内图书出版发行的专有使用权。因调查发现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过设立于某购物网站的网店公开销售盗版《某作品集》图书。原告在公证处的见证下,以消费者身份网购了《某作品集》一套36册,支付购书费318元,经原告收货查验,该套图书均为盗版。公证网页显示,被告销售的盗版书籍“库存998件”。原告为调查取证及起诉支出公证费、律师费。


原告认为,《某作品集》是享誉海内外的知名作品,被告销售盗版书籍严重侵害了原告对该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侵权情节十分严重。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停止销售、销毁库存盗版图书,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及原告因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称其网店仅经营4个月,店铺备注库存是100套,是卖一套去批发商处拿一套,实际只卖过一套书,就是涉案书籍。庭审中,法庭对侵权书籍进行了现场拆封。


因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法庭当庭组织了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盗版《某作品集》,且保证今后不再销售盗版《某作品集》,赔偿原告某图书有限公司损失5万元,于当庭支付完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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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利华
  • 执业律所: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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