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重要证据,法院罚款又拘留!
来源:王利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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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法律师说
原告段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重要证据,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依法作出拘留十日、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0日,原告段某以在被告合川市丝绢厂工作期间(1992年3月至1999年3月),被告未依法与其签署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为由,向合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审理过程中,段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加盖“合川市丝绢厂”印章的出入证,称该出入证是其在被告合川市丝绢厂工作期间,由被告于1992年3月18日发放的,是当时进入梳棉车间的必备手续,用以证明其是该车间的工人,与被告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处理
法官就此反复对原告进行询问,并就提交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进行强调,原告仍坚持该出入证是被告当年发放的,认为该证据是真实的。开庭审理前原告还书面承诺其提交的证据是真实的,若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法院认为,原告段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重要证据,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依法作出拘留十日、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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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华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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