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华律师

王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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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没结成,应不应该把彩礼退回去

来源:王利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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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法律师说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除此之外,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后也应当返还彩礼。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原告小周与被告小何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小何到小周家走动第一次时,按风俗及事先议定好的方案,小周通过介绍人向小何支付彩礼10000元。


之后小周又经过介绍人按风俗支付小何彩礼660元。在过后的交往中小何认为小周支付的彩礼太少,便不再理睬小周。之后,小周发现小何多次与他人相亲,就要求小何退还收取的彩礼,小何及父母不同意退还,小周索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小何及父母返还彩礼。


小何及父母辩称,小何父母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小何父母对原告小周与被告小何恋爱不知情。小何没有收到10000元彩礼,收取660元属实,但该钱是在之前给的,不属于彩礼,且被告小何也给过原告小周钱和物品。请求驳回小周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婚姻关系应建立在感情基础上,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并且不主张也不支持以给付彩礼为条件,而彩礼的给付,往往是迫于当地的风俗与习惯而实施的行为。


小周与小何按风俗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双方未共同生活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小周与小何后因矛盾分手,小周按照习俗给付小何的彩礼10000元属实,小何应当予以返还。关于原告小周要求被告小何父母返还彩礼的诉讼主张,因小周未能举证证明小何父母收取了彩礼,故该诉讼主张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小何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小周彩礼10000元;驳回原告小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彩礼返还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返还彩礼必须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第2种、第3种情形下,还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确立夫妻关系。可见,我国结婚以登记为要件,未经登记婚姻关系不成立。此时,给付聘金的人希望结婚的目的未达成,故为结婚而支付的聘金应予退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根据法律规定,一旦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夫妻关系确立,此时,当事人给付聘金的目的已达成,不应退还聘礼。但是考虑到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夫妻双方未形成共同生活体,未享有夫妻关系中应有的权利,也未承担相应的义务,此时如果离婚,不退还聘金对给付聘金的一方有失公平,故此种情形下应退还聘金。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为了按照习俗给付聘礼,或者为了所谓“面子”支付大额聘金,从而导致其本人甚至家庭生活水平急剧下降,甚至债台高筑的现象,一旦给付,聘金则归于女方本人,或者是女方家庭,离婚时,男方家可能尚未能从给付聘金导致的生活困境中摆脱出来,甚至未能还清因给付聘金所欠债务,此时,应当返还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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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华律师
王利华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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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利华
  • 执业律所: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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