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华律师

王利华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建筑工程,综合

离婚协议将房屋赠与儿子,但未办理过户登记,能对抗强制执行么?

来源:王利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9
人浏览

博法律师说


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30日,张某某(借款人、甲方)与常月娇(出借人、乙方)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出借金额16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自2014年9月30日至2014年10月29日止。

2014年10月8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该借款合同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4)京中信内民证字53767号公证书,赋予了《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2016年3月8日,常月娇因张某某未完全履行公证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在之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查封了平阴县城欣佳园小区7号楼X西房产,该房屋登记在张某某名下。

2018年7月5日,张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张某的异议请求。张某不服该裁定,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博法律师·案件解读

本案一审支持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但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强调了在涉不动产的执行异议中,要率先审查不动产登记簿所登记的内容,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内容判断权利人到底是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案外人张某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本案中,涉案房屋的购置和所有权取得均发生在张某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在双方对此房产归属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故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某与刘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涉案房屋留给婚生子张某,应当视为张某某与刘某将共同财产赠与婚生子张某。因此,在常月娇与张某某借贷事实发生之前,该赠与行为已经发生效力,涉案房屋的权属已经发生事实上的转移。


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张某某名下,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房屋登记并不是确定房屋归属的唯一依据,张某已经基于父母双方的赠与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在张某某与常月娇借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不应执行属于张某的财产。关于常月娇主张房屋的所有者应当以房屋登记为准、张某某恶意逃避债务等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判决房产归原告张某所有,不得执行平阴县城欣佳园小区7号楼X层西户房产。


二审法院审理

(注: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质证的相关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据此,案涉房产已依法登记,对于张某所提异议,应以案涉房产登记簿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因该房产登记在张某某名下,张某就该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虽张某某与刘某离婚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将案涉房产留给张某所有,但二人之间该约定的效力既不能对抗其他善意第三人,案涉房产亦未完成具有公示法律效力的所有权变更登记。一审法院所作不得执行案涉房产的判决,既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悖,亦缺乏其他法律依据,应予纠正。有鉴于此,对于案涉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亦不应在本执行异议纠纷案件中作出司法认定。


综上所述,常月娇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民初1309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由王利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利华律师咨询。
王利华律师
王利华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3031人好评:5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9号北京国际饭店5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利华
  • 执业律所: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6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9号北京国际饭店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