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明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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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江律师:“如何使用公共维修资金?”--潍坊广播电视报<<楼市问答>>

来源:孙明江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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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张先生问:我所居住的小区是个老小区,物业公司也不正规。现在我所居住的楼房屋顶渗水,没人负责修理。记得原先曾缴纳过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请问该如何使用该维修资金?

 

答:根据《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对于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及查勘结果,提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计划建议,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如果没有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出计划建议,并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导下,委托相关单位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2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到物业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备案,并提交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书面确认证明、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证明等材料。
    3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资金的70%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
    4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张先生的小区如果没有正式的物业公司,业主可以自已或者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出计划建议,并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导下,委托相关单位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然后按照上述规定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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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孙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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