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明江律师

孙明江

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潍坊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

孙明江律师:《潍坊日报》2010年4月29日《被拆散的亲情》

来源:孙明江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11
人浏览

被“拆”散的亲情

(本文表于潍坊日报2010429日读法栏目)

 

本期律师:孙明江律师,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主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房地产业协会常务理事、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拆迁安置:引发房产纠纷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原来城市周边的农村也逐渐被包围,形成了“城市包围农村”的形势,而“城中村改造”项目也正进行得如火如荼。

张家村是这个城市中最先实施“城中村改造”的试点村之一。2008年,村里制定出台了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原来一平方米平房和院落可以置换一平方的楼房。优惠利民的拆迁安置方案,使得祖祖辈辈居住在平房里的村民欢欣鼓舞。

而本村已年近六旬的张秋却闷闷不乐,因为她父母留下的老房子一直由侄子住着。虽说老话讲,“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可她总觉得老房子是父母留下来的,拆迁以后新安置的楼房应该有她的一份,可侄子张小虎并不认这个账。

张秋是从这个村嫁出来的。三十年多年前,她嫁到了东北,后来子女长大成人,张秋和退休的丈夫于2001回到家乡,租住在城郊的房子里,做些力所能及的小生意。

父母家有六间平房,一个大院落。是1973年全家人省吃俭用在原来草房的基础上翻建的,由全家四口人生活居住。

1975年哥哥张虎结婚的时候,父母明确将东边的三间正房分给张虎,另外三间仍属父母。两年以后,张秋也出嫁了。

1982年,哥哥张虎因意外去世,留下了6岁的儿子张小虎。不久,张小虎的母亲因生活困难改嫁,便留下张小虎跟便爷爷奶奶一起生活。这期间,远在东北的张秋时常回家照顾父亲以及年幼的侄子。1997年,张秋母亲去世。

时间到了2000年,侄子张小虎要娶媳妇了,将原来父母居住的三间房收拾一新,当作结婚的新房。另外三间正房仍然由爷爷居住。

2002年,张秋85岁的父亲也去世。姑侄二人一起按照农村习俗料理了老人的后事,并共同承担了丧葬的费用。此后不久,侄子张小虎将爷爷原居住的三间正房收拾了一下,并搬进去居住,直到城中村改造。而张秋一家,由于没有购买新房,依然在外租房住。

 

为房所困:打破平静生活

 

现在,听说村里要进行“城中村改造”,张秋便来到村委询问相关政策,得知村里为了促进拆迁安置的顺利开展,制定实施的是“一比一”的置换比例,即一平方米平房及院落,可以置换一平方楼房面积。而父母的旧宅院近二百平方,可以置换成两套面积一大一小的新楼房。这对于多年来没有自己房子的张秋来讲,无疑是个好消息。在她的传统意识里,确实有“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的传统观念,父母的三间老房子可以由侄子一直居住使用,她并没有意见。可现在六间旧房能换两套楼房,她认为可以和侄子商量一下,能不能给自己分出一套面积略小点的房子来,哪怕自己可以给侄子适当的房款。然而让她失望的是,当她找到侄子谈及此事时,却被侄子张小虎泼了一盆冷水。侄子张小虎留给她的一句话,让她意识到,问题可能没有自己想象得那么简单。侄子张小虎说:“这宅子,我爷爷早就全送给我了,我自己修缮一新住了这么多年,宅基地证也早是我的名了。村里安置是针对宅基地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与你没有关系了。”

听到这个消息,张秋很吃惊。在她印象中,父亲从来没有说过,要把房子送给谁;也从来没听说宅基地证已经更换成张小虎的名字了。

张秋又来到村委,问起宅基地证更名的事。村委干部告诉她,新的宅基地证是在1991年根据政府部门安排统一更换的,村委负责核查并上报资料,全村统一换发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权利人由张秋的父亲变更为张小虎也是在那个时候。但具体更换原因和理由,已无从考察了。

但是根据张小虎的说法,是爷爷和张秋商量过之后让村委去办的更名手续。而张秋则不承认有这一事实。

张秋坚持认为,五间老房子是父母带领兄妹二人一起盖起来的,在哥哥张虎结婚的时候,父母送给了张虎其中的三间正房,其余三间正房仍然是父母的。现在父母不在了,应该是遗产,作为女儿,自己应该有权利享有份额。宅基地证更名的,自己并不知情,也不记得当初父亲和自己商量过此事。

姑侄二人双方各执一词,慢慢形成了无法解开的结。血肉亲情也在这种争执中,变成了无法言说的痛苦与隔阂。

村委干部看到这种情况,也极力从中调解。分别劝说姑侄二人:“毕竟是亲姑侄关系,不要因为房子弄得不欢而散,这样不是让老少爷们看笑话吗?”而邻居们,这时候也议论纷纷,褒贬不一,并且很快便分成了两派。一派是支持侄子的,他们当然首先把老祖宗 “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 的传统理念搬出来,认为出嫁的闺女不该再回来争财产;同时还有“长子长孙”的观点,也就是说,长子不在了,长孙就是家里的掌门人,也是合法的继承人。嫁出去的闺女再回来和侄子争财产,是很丢人的事。而另一派是支持姑姑的,他们认为无论如何,侄子是晚辈,要尊重姑姑这个长辈。侄子年幼的时候,姑姑没少操心受累,侄子从回报的角度也该让一步;更何况,房子是老人留下的,作为亲生闺女当然有一份,将来置换的两套楼房不能全归侄子,毕竟姑姑一直没有自己的房子。当然,这种支持只是体现在私下的议论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最终却没人愿意出来参与这种纠葛。

村委是最终也没有调解成功,只得和姑侄二人说,你们去法院吧,让法院来判定房子的归属。法院判决之前,房子暂且不会拆迁安置。

20095月,张秋一纸诉状将侄子诉上法庭。这仅仅是“城中村”改造政策实施以来,因为拆迁带来的安置补偿利益而“唤醒”的众多遗产纠纷诉讼中的一例。

 

调解失败:姑侄对簿公堂

 

原告张秋诉称:被告张小虎系原告的侄子。原告父母于1973年左右盖房屋六间带院落,原告父母及原告兄妹共四人共同生活居住。其中东边三间由父母明确分给原告之兄张虎。张虎(即被告父亲)于1982年去世,其母亲随后改嫁。被告当年6岁,随原告父母生活。原告母亲于1997年去世,父亲于2002年去世。2002年原告父亲去世后,该房屋一直由被告王某居住使用。2008年,房屋所在村委进行城中村改造,该房屋及院落可按一比一的比例置换楼房面积。原告认为,该房屋中北屋三间及院落系其父母遗产,原告作为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原告应享有基于平房还获得的安置楼房受偿权;因此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父母遗产房屋三间及院落;2、依法确认基于遗产而获得的分楼权。

而被告辩称:诉争房屋的宅基地证是被告的名字,证明该房屋归被告所有,与原告无关,不属于遗产,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对于原被告的家庭情况基本查明,双方均无异议;对于原告父母于1973年建造六间房屋以及其中三间归被告父亲也无异议。但是对于房屋的权属,原告被双方却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被告张小虎坚持认为,宅基地证在谁名下,房屋就归谁所有,拆迁按置换取的新楼房也应该全归宅基地使用证上的权利人享有。而自己正是该权利人,所以认为诉争房屋不是遗产。

而原告张秋则认为,诉争的三间房屋是父母的遗产,父母去世后应依法继承并分割遗产,在遗产未分割之前,仅更名宅基地使用权证的使用权人,并不导致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不管宅基地证怎么换名,作为遗产的房屋仍然有张秋的一份。更重要的是,宅基地使用权更名没有经过原告的同意。

 

法律判决:让纠纷软着陆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证为什么把使用人的名字变更成被告张小虎的,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档案证据,发现没有原告父亲的签字确认。因此,究竟因何原因办理了更名手续,一时难以查清。

就在此时,被告张小虎又主张了另一个事实。张小虎陈述称:爷爷原来留下的旧房由于年代久远,已经破落不堪,在1991年换发新的宅基地证之前已经近乎瘫塌,为此,其与爷爷一起把旧房拆掉,翻建了新房。所以,原告张秋所称的父母遗产早已不复存在,现在的房屋是自己后来新建的,所以在1991年换证的时候换了自己的名字。

张小虎这一陈述,使得本来就难以查清的案情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面对这种突如其来的说法,使张秋一时陷入困境。房子明明就摆在那里,任何人都可以看到,可是,又怎么证明是哪一年建造的呢?尽管待坊邻居都知道房子的情况,可没有愿意在姑侄的对簿公堂中站出来作证。

这时,张秋的代理律师提出了质疑,并发表了观点以反驳张小虎的这一说法:

1)此说法不符合常理。根据被告的年龄,1991年时被告才15岁,没有经济来源,根本不具体盖房的能力;而其爷爷,也就是原告的父亲当时已是74岁,也不可能有能力帮其盖房子。           2)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实施办法,房屋的新建和翻建,都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被告既然主张房屋是自己新建的,就应当提供建房审批的证据。而这一证据,应由被告张小虎举证。

而被告张小虎,无法提供这样的证据。

庭审后,法庭根据张秋的申请,到本村进行了实在调查,对一此年龄较大的邻居进行了调查取证,证实张小虎提出的拆旧建新的说法是不存在的。但张小虎在多年的居住使用中确实对房屋进行过修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可以认定北屋三间原告父母于1973年所建。宅基地使用权证更名为被告的事实,无证据表明经过了其它继承人的同意,也没有被继续人的签字确认,因此并不必然改变房屋的权属。被告的称宅基地使用权证在其名下,即证明房屋归其所有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房屋是其爷爷帮其拆旧后翻建成的,未提供有效证据,与查证的事实也不符。因此,诉争三间房屋属原告父母遗产,应依法分割。由于作为继承人的张虎已先于父母去世,由其子张小虎代为继承。因此原被告均享有继承权,但考虑到被告张小虎对房屋进行了多年修缮和维护,可以适当多分,因此判决原告分得三间房屋中的五分之二,院落由原、被告共同使用。原告主张的分楼权,由于楼房尚未建成,且分楼方案属村民自治范围,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

拿到盖有法院鲜红公章的判决书,张秋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原本充满了亲情的姑侄关系,却在诉争中支离破碎。姑侄之间一夜之间成了陌生人,甚至充满了敌意。张秋不明白,作为嫁出去的女儿,真的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吗?遗产房屋可拆迁,纠纷中的亲情何处安置?

律师点评:

随着近年来楼价的大幅上涨,以及 “城中村改造”的逐步进行,在拆迁补偿、楼房安置过程中农村房屋权属争议、遗产继承纠纷开始显现出来。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有房屋管理的特殊性,也由于多年来的传统习俗,在农村房屋产权方面,人们概念是比较模糊的,本案即是一例。诉争房屋本属原告父母建造,后由于政策等各方面原因,宅基地使用证确权到被告名下,多年来无人争议,但一旦面临拆迁补偿,纠纷就发生了。在房屋没有产权证书的情况下,是单纯依照政府颁发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宅基地证书)来确定房屋产权,还是脱离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根据房屋的建造形成等因素综合确定?这就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律师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书并不是房屋产权归属唯一依据,还要根据结合情况,还确定产权的变化。这一观点,虽然得了法院的支持,但是随着城市发展的进程,就类似农村房屋权属法律问题,仍是法律人需要关注和研究的。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以上内容由孙明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孙明江律师咨询。
孙明江律师
孙明江律师
帮助过 443人好评:3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胜利东街236号甲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孙明江
  • 执业律所: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07*********66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山东-潍坊
  • 地  址:
    胜利东街236号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