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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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的基本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质要件,感情确已破裂;而是程序要件,经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的法定条件中占主导地位,而调解无效,仅仅处于辅助地位。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进而判决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呢?
一、 法定认定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 综合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不是仅凭当事人的诉说,也不是取决于审判人员的主观臆断,而是,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
1. 婚姻基础。婚姻基础往往可以表现出双方结婚时的感情状况。如双方是自由恋爱、自主结合的婚姻,这种婚姻基础一般来说比较牢固、稳定。双方虽是自愿,但是是经人介绍,父母同意,可能可会涉及到一定的金钱物质因素,这种婚姻的基础就相对薄弱,婚姻的牢固性、稳定性可能就差一些。还有的是包办婚姻,由于这种婚姻违反当事人意志,故其婚姻的牢固性、稳定性最差。当然,婚姻基础只能说明过去,并不能完全反映婚后双方感情的变化。所以这种判断依据不能一概而论,机械适用。
2. 婚后感情。双方婚后感情的发展变化,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发现婚后感情变化的发展趋势。双方感情原来一直较好,仅仅是因为偶然性因素才引发纠纷,这种情况容易调解和好;如果双方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谐,而且每况愈下,引发离婚的原因是积累形成的,那么双方的矛盾就很难调和,法院就不宜根据表面而认为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
3. 离婚原因。法院在分析双方的离婚原因时,会依据双方的材料进行判断,以查明真正的离婚原因,是生活实际问题还是思想性质问题,是内部原因还是外部原因引起的。偶然事件引发的原因容易消除和得到对方的谅解,相反,长期、经常性的原因则难以协调。
4. 有无还好的可能。经过对以上三方面的分析,审判人员可以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作出大概的判断。如果双方不存在根本性和长期性的矛盾,双方还可以一起共同生活,则不会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反之,双方积怨很深,长期分居,已无和好的可能,则将确认双方感情已破裂,准许双方离婚。
三、参照司法解释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凡与《婚姻法》没有冲突的,依然有参考价值。即: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