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圣泉律师

汤圣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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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房产纠纷,行政纠纷,征地拆迁,建筑工程

南京房产律师谈购房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守约方可解除合同

来源:汤圣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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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3630甲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取得了包括某区2单元1-4号房屋在内的共12套房屋的所有权。甲公司委托向阳房地产策划梢售公司(简称向阳公司)代为出售其所有的上述房屋。一

    2004826,张小姐向向阳公司交纳10 000元定金,定购上述房屋中的一套房屋,向阳公司出具了收据。次日,张小姐(乙方)与甲公司(甲方)签仃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上述房崖中的一套出售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75. 63平方米,房屋成交价为140 000;房款分三次支付,第一次于2004826支付10 000元,第二次于2004827支付120 000元,第三次于领取产权证之日支付10 000元,同时甲方将房屋全部移交乙方等内容。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崖的使用用途为住宅。在合同签订当日,张小姐向甲公司交纳了

购房款120 000元,甲公司出具了收据。

    200491,甲公司为张小姐办理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次日,甲公司委托向阳公司向张小姐收取购房尾款10000元,向阳公司出具收据,并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交付张小姐。929,甲公司为张小姐办理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410月,向阳公司与张小姐办理交接房屋手续时,张小姐发现所购房屋内被粪水浸泡,根本无法居住,便拒绝收房,至今未居住该房屋,张小姐无奈之下,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甲方返还购房款140 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承担资金占用费。

案情分析

    张小姐与甲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张小姐按约定付清房款,甲公司理应按约交付房屋给张小姐居住。但由于甲公司交付给张小姐的房屋被粪水浸泡,无

法居住使用,导致张小姐拒绝收房,至今未使用该房。而张小姐购房是为居住使用,由于该房屋存在上述状况,无法正常居住,即甲公司不能交付可正常使用的房屋,致张小姐购房居住的目的不能实现。故张小姐要求解除合同,由甲公司退还购房款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解除张小姐与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827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张小姐购房款140 000元,并同时赔偿张小姐从每笔购房款付款之日起至上述款项退还之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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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圣泉律师
汤圣泉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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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22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汤圣泉
  • 执业律所: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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